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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firoj9043 on Jan 8, 2024 4:19:05 GMT
务行政“程序”的依据不是当事人的权利,而是对是否进行评估的可能性的验证 [1]。 看似简单的主张却包含着相关的原则:1)税收抵免的发放遵循法律并遵循法律的规定;2) 税收抵免启动后,纳税人可以要求审查;3)审查产生了一个行政程序(lato sensu),它并不反映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而是一个发现实质性真相的程序查过程将寻求了解税收抵免的启动是否正确,其中税收规则和合法性、目的性、客观性、效率和行政道德的原则是基调,因为行政部门只按照法律不允许国家在维护公共利益或共同利益的保护伞下意图对做出贡献的公民的个人主观权利施加打击 [2]。 实际上,税收活动是完全链接的,因此税收的评估和审查具有与链接的行政行为相同的属性(CTN,第142条,唯一§),因此必须遵守行政宪法原则,特别是合法性,客观性、道德、效率。 由于社会团结理念的征税意味着对基本财产权的直接和具体限制因为国家征用了纳税人的部分资产,这是一个领域其中,根据普遍规则。 禁止施加超出为公共利益严格必要的义务、限制和制裁(第 9,784/99 号法律,第 2 条,唯一第 §,第 VI 项)由于普遍而明确的宪法税收原则称为“合理比例第150条第IV项)禁止具有没收效果的税收,这意味着税收不得扣除超过纳税人资产或收入的合理部分 [3]。 在税收抵免的构成和释放方面,界定公共利益和合理性的参数存在于税法本身和对纳税人的保证中,宪法对国家税收权力的所有限制均有效,但并非详尽无遗章)。 说了这些题外话,关于公共财政部双重决胜投票所谓的决定性投票或密涅瓦投票(联邦法政判决中的有效性问题税务上诉行政委员会 (Carf) 的税务程序在法律辩论中占据 手机号码列表 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在目前。 开门见山,质量投票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客观性、平等等原则,并扭曲了审议合议机构的本质,将其转变为税收至上的财政法院。征收义务对纳税人造成损害,但仍然受到当前政治背景的法律不确定性的影响。 税收抵免一旦形成,就享有流动性和确定性的推定。 然而,另一方面,只有在其合法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才能维持(CTN,第 147 条第 2 款和第 149 条第 I 项)。 在与 Carf 的行政税务诉讼判决中,事实上,这种关系本身就在形式上和实质上表达了税收抵免的法律和法律一致性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解决税收要求的一种手段,决定性投票本身就已经违反了纳税人的可疑原则,因为税收抵免的法律和法律一致性的不确定性构成了真正的税收抵免的不确定性。推定并应自动解决纳税人的疑问。 积累的经验表明,号法律,第25、§7 及其内部规定第 1 条和第 23 条)。 然而,如果尽管这些代表人数相等,但仍进行平局投票,并且这种投票始终由国家财政部代表负责那么均等和平等就不存在了,因为联邦税务秘书处管理的征税或缴款过程的解决方案最终将始终受到联邦税务管理局本身的独家审查,联邦税务管理局将拥有双重投票的好处。 正是由于这种力量的不平衡,仅在2017年至2019年间,在所有卡夫判断中,超过4/5的优质选票支持国库,这并非徒劳 [4],这凸显了在实践中,财政主义的形象和扭曲的双重投票模式,违背了平价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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